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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公司商标续展的可选方式

作者:庆阳润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5 08:59:11

商标转让是指庆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种形式。商标转让是需要根据流程来实行的,具体商标转让流程如下:

第一步:客户选好了满意商标,可通过网站在线客服或电话联系我公司客服人员确定商标法律状态及商标转让费用。

第二步:我公司会和您签定一份《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并支付购买此商标定金,并将受让人资料寄到我公司办理公证手续。资料包括个人受让需要身份正复印件,及能证明正在从事与该商标商品类别相关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受让需要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步:商标持有人需要到公证处做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并签订商标转让所有文件,包括商标转让申请书,授权书或天猫商城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商标证等,公证手续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步:公证完成后我公司将公证书扫描件和商标证扫描件发至买方核实,买方在收到公证书扫描件和商标证扫描件确认后付清商标余款。

第五步:我公司收到余款后,将商标证原件、公证书原件及商标转让所有资料用寄给购买方确认签字,然后递交到商标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2-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步:我公司将转让申请资料递交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过户手续后,大概1-2个月左右下发《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6-10个月左右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此时商标转让合同完成并终止。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而股东进行出资或者认缴股份是设立公司的重要条件之一,而股东的人数是有相应规定的,那么一个人可以注册有限公司吗?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个人可以注册有限公司吗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人是可以注册公司的,一个注册的公司是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为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人可以注册有限公司吗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一个人可不可以注册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的解答,不过小编还是不建议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毕竟承担的风险较大。

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数是按照侵权具体行为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和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他人商标标示的。

4.未经同意更换商品商标并销售的。但是实际中,《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驶的;行使不同的权力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更有利于理解商标侵权中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长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原始显著性和嗣后显著性。从原始显著性看,长城商标由于其构成要素中的文字和图形均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较多地使用,似乎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将长城的文字和图案以及英文同义词组合在一起,庆阳商标注册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却是原告独特的创意,并且在近20多年的使用中,由于原告的大量资金投入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原告所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使长城商标产生了足够的显著性。

在葡萄酒市场中,长城商标和葡萄酒的关系已经可以使消费者产生固定的联想,长城商标的区别和指代作用非常明显,其显著性已经无可争议地产生。在中国,有许多商标都是嗣后才获得显著性的,例如,中华、红旗,这些商标采用的也是公众熟知的标志性文字,但是由于在核定商品上注册的独特创意并且经持续使用,商标注册之后同样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认为长城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观点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知名度。

长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也是无可争议的,否则,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家商标局不会驳回200多个带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保护的实践表明,当一个商标被核准后在使用中,被以各种方式申请注册的情况越多,反过来证明该商标越是具有知名度,其被保护的记录越多也越能证明其知名度,其市场占有量越大也能够证明其知名度。而长城葡萄酒商标具有以上所有证明其知名度的要素,其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当然无可争辩,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考虑被侵权商标和涉嫌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

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比较不能脱离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否则这种比较就是机械和不科学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中对于显著性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具体的商标构成,一般需要分析每一个要素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影响,即在由多个文字或者文字和图案组合构成的商标中,需要进行显著性的分析。就本案而言,长城商标是由长城文字、长城图案和英文的GREATWALL所共同构成的,但是这三个要素均指向了长城,无论怎样看,其显著性都落在了长城上,所以在原告的长城商标的构成要素中,文字、图案和英文的作用几乎是相同的,长城文字因为读起来上口而显著性尤显突出。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也是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就两者的整体构成比较,具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嘉裕长城及图的构成要素中,显著点同样落在了长城上,无论从文字还是从图形,消费者联想到的还是长城而不是嘉裕,这也是无可争议的,被告对此也并不否认。而长城商标中,长城文字的显著性和市场联想性正是由原告创造的。如果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的行为被法律认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又一致,在市场中被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大,后使用包覆他人商标显著性要素构成商标的行为人无疑将免费利用在先获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破坏长城商标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的指代和联想功能。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判定商标的相似性应当考虑市场的知名度和商标的显著性,而不是仅就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考虑。北京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长城作为构成要素,将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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